作者简介
袁海霞,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院院长
汪苑晖,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院副总监
王晨,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罗子然,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一、中国政府投资
政府投资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为重点项目提供资金保障,并通过带动产业链、优化投资环境、弥补市场失灵等方式,持续发挥战略引领作用,夯实经济发展基础。近年来通过各类财政工具协同发力,推进重大工程落地,为关键领域注入“强心剂”;同时也通过持续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项目建设,为经济发展与结构优化提供有力支撑。
(一)政府投资规模不断增加,政府债券发挥重要作用
近年来,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中国持续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在短期经济刺激和长期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102项重大工程作为“十四五”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以及推动“十四五”规划实施的重要抓手,涵盖了交通、能源、水利、生态环境等多个重点领域,对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均具有积极意义。根据2025年国新办发布会1,“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取得一系列重大进展、重大成效,伴随一批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成投运以及重大交通类工程稳步建设,全国约90%县级行政中心实现30分钟上高速,50万人口以上城市高铁覆盖率达到97%,为畅通国际国内大循环提供了坚实支撑;同时支持建设125个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全面覆盖中西部优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省份;此外,还加大对科技创新、生态建设、安全工程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从资金来源看,近年来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持续增加,由2020年的6000亿元增至2024年的7000亿元,主要用于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产业链供应链和粮食安全,区域协调发展,社会事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拟安排7350亿元,较2024年进一步增加,为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持。2
在积极财政持续发力背景下,政府债券也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发挥愈加重要的作用。从专项债看,近年来规模持续增加,2025年新增专项债安排4.4万亿元,较2024年进一步增加,为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此前北京发行100亿元专项债券,资金将专项投向北京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是全国首例专项债资金直接注入政府投资基金,专项债使用范围进一步拓宽,有助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此外,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表示“从今年开始拟连续几年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用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2024年共安排7000亿元支持“两重”,2025年支持“两重”的额度为8000亿元3,进一步强化基础设施“硬投资”(图1~2)。
(二)融资方式加快创新优化,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重点领域
近年来,中国积极探索政府项目多元融资渠道与投资模式创新,包括大力推进政府投资基金、基础设施REITs、优化政企合作(PPP)模式等,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为扩大有效投资、培育新兴产业、提升中国科技硬实力等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
从政府投资基金看,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截至2024年,中国累计设立政府投资基金(产业类和创投类)2023只,已认缴规模6.44万亿元,江苏、浙江、广东等发达地区政府投资基金数量及认缴规模相对较高;其中,2024年新设立113只,浙江和江苏位居前二。同时,2024年新设立基金仍以产业类为主、共89只,占比78.8%,主要集中在半导体/集成电路、医疗健康、人工智能、绿色产业及先进制造等领域。2025年1月,国办1号文从基金定位、管理机制、加强统筹、提高运作水平、优化退出机制、加强内控建设等方面对政府投资基金做出要求,有利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规范有序发展,通过政府投资带动社会资本,有效发挥基金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
从基础设施REITs看,基础设施REITs是盘活存量资产、促进投融资良性循环的重要方式,能够吸引社会资本,提高项目运营效率。比如,2024年11月,浙江省绍兴市原水集团发行国内首单水利基础设施REITs(16.97亿元),底层资产为绍兴市汤浦水库工程,净回收资金全部用于浙江镜岭水库工程建设,建构了盘活存量与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机制。截至2025年12月,发展改革委已累计向证监会推荐105个基础设施REITs项目,其中83个项目已发行上市,涵盖了收费公路、清洁能源、城镇供热、生态环保、仓储物流、产业园区、数据中心、租赁住房、水利、消费基础设施等10个行业18种资产类型,发售基金总额共2070亿元,预计可带动新项目总投资超1万亿元。4
从政企合作(PPP)模式看,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PPP概念以来,经历了政企合作由探索试点到规范发展的历程,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公共服务、拉动基建投资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部分项目监管缺失、变相举债、新增隐债等问题。2023年国办115号文确立PPP新机制,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鼓励民企参与。2025年发展改革委发文5进一步细化要求,意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拓宽民间投资空间,提升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水平。近年来,多地通过特许经营权盘活资产,有利于提高资产利用率、扩大有效投资(图3)。
二、当前政府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伴随宏观效率走弱、传统基建效益递减,政府投资的引导撬动作用有所减弱,而化债名单制管理下重点地区投融资约束趋严限制了增量投资空间,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在立法层面也存在不足、相关管理机制仍待完善,中国政府投资规模在不断扩大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中国政府投资管理在立法层面存在不足,以法律为统领的顶层设计有待完善
与近年来政府投资的规模扩张和功能提升相比,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整体上仍以分散的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为主,缺乏统一完备、层级合理的制度框架统筹各类投资行为。现行规范在政府与市场边界、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以及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上仍存在空白或模糊之处,使得政府投资缺少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基础和可操作的顶层设计支撑。
一是法律体系层级不高。目前主要依托2019年施行的《政府投资条例》及地方性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缺乏国家层面的统一上位法,易导致制度权威性不足、管理标准碎片化、覆盖范围有限,尤其在市场化机制、风险共担等关键领域权责边界也容易模糊。二是重点领域立法相对分散。例如,政企合作模式主要依赖部门规范性文件,缺乏专门法律明确权责边界,实践中合同签订不规范、监管协调困难等问题突出。这也是近年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拖欠款现象日益凸显的重要原因之一。基础设施REITs领域虽有试点政策,但法律层面不足,容易制约其推广。三是法律可操作性与约束力不足。现有法规对投资决策程序、概算控制、绩效评估、责任追究等环节的规定相对笼统。例如,超预算问题频发与概算调整机制不完善直接相关,而《条例》虽规定超估算10%需重新报送可行性报告,但未明确违规追责细则,缺乏刚性约束,审计发现的问题难以有效追责;公众参与和透明度条款原则性强,但操作性稍弱,未配套细化措施及法定化程序。
(二)在经济承压、宏观效率下滑、优质项目稀缺背景下,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有限,且出现资金闲置现象
当前政府投资一方面被赋予稳定宏观运行、弥补有效需求缺口的政策期待,另一方面又被要求服务结构调整和长期转型,在多重目标叠加下,项目选择与资金投向的难度显著上升。在项目储备、可研论证和区域协调机制尚未完全适应新阶段要求的情况下,新增预算往往难以及时落在产出效益较高的方向,部分领域甚至出现“资金在账上、项目在纸上”的错配局面。
一方面,在中国过去快速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投资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但伴随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为高质量发展阶段,固定资产投资效率下滑,对经济增长的贡献逐步下降。同时,受周期性、结构性、趋势性因素影响,近年来经济运行持续承压,内外部环境严峻复杂,面临需求不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社会预期偏弱等多重压力,制约有效投资规模扩大。政府项目作为稳增长的重要抓手,虽然能够起到一定的托底作用,但由于价格水平持续低位、微观感受和宏观数据“偏差”持续,企业信心依然低迷,社会资本跟投意愿较为不足,导致政府投资不能充分发挥其引导撬动作用,难以产生应有的经济效益,易形成经济下行压力与投资回报率下降形成的负向循环,削弱政府投资的乘数效应。2023年审计工作报告中,就指明了部分专项债项目未发挥政府投资带动放大效应,52个地区597个获得2023年专项债资金的项目,截至2023年底政府累计投资6006.34亿元,很少吸引民营资本。另一方面,伴随传统基建逐步饱和,优质项目稀缺,政府投资也易产生资金闲置、过度投资同一领域的两极化现象,资金安排与项目准备脱节、审批与落地节奏错配,导致部分资金长期趴账、形成“有钱难花”“项目难优”的突出矛盾。比如,2023年审计工作报告表示发展改革委安排的721个项目因进展缓慢等闲置资金413.5亿元。
(三)财政压力日益凸显、部分项目存在资金到位压力,化债名单制管理下重点地区投融资约束趋严、限制增量投资空间
土地财政退坡及化债深入推进下,财政压力日益凸显,财政资金对基础设施投资的支撑作用边际下降,部分项目存在资金到位压力。近年来,房地产深度调整、土地财政难以为继,地方财政持续承压,叠加减税降费持续,财政收入增长乏力,2025年1—5月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分别同比下滑0.3%、6.9%,同时根据各地《政府工作报告》及财政预算草案,多地下调2025年财政收入增速目标,其中经济大省收入增长或较为承压;而近年来地方政府承担的民生医疗、社保就业等刚性支出压力不断增加,叠加一揽子化债的持续推进,财政资金承压下部分项目存在资金到位压力,尤其是区县基础设施融资模式较单一,财政紧平衡下项目资金到位压力或更大。
同时,名单制管理下重点省份投融资受限,或限制增量投资空间。在严控增量、化解存量的政策要求下,地方政府投资或受限,尤其是12个重点省份,新增投融资受到严格限制,给地方投资带来了一定压力;同时,部分金融机构反映,名单内平台新增贷款受到严格限制,审批权限上收至总行,部分中小银行不得提供新增贷款,也对增量投资产生了不利影响。
(四)全周期项目管理机制需进一步完善,项目评价体系仍待健全
在财政资源日益紧约、政府投资工具不断增多的背景下,仅靠前期审批和零散的事中抽查,已难以适应项目运作复杂度和风险暴露的实际需要。要让有限财政资金真正发挥公共价值,需要将管理重心从“看建设进度”转向“看全过程质量与成效”,把项目从储备、决策、实施到运营和退出统一纳入一套可量化、可问责的管理与评价框架之中。
一是管理监督机制仍待健全。目前中国政府项目在决策阶段的民主决策程序还不完善,缺乏专家、利益相关者和公众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决策的科学性;同时,监管机制仍需完善,比如,2024年审计工作报告指出,地方专项债项目全周期监控不严,未及时发现和纠正地方管理使用中的问题,部分地区出现违规举借、虚报支出、资金挪用等现象。二是项目评价体系及结果运作存在不足。目前中国政府项目的全流程动态评价体系仍需完善,包括针对不同领域的分类评价方法、评价指标以及评价阶段等,尤其对于完工后项目缺乏持续跟踪评价,容易导致项目的长期效益被忽视;同时,评估结果也没有得到充分应用,2024年审计工作报告指出18项投资专项绩效评价运用不充分,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后续财政资金的合理安排。三是信息披露制度仍待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信息披露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但目前中国政府项目信息披露仍存在不足,包括披露信息过于简单(缺少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完成情况、资金到位情况等信息)、部分项目信息披露滞后、不同地区及不同类型的政府投资项目披露内容存在较大差异等。
(五)政府与市场边界模糊,对社会资本存在一定挤出效应
在现实经济运行中,公共产品供给、基础科研和重大基础设施等领域往往兼具强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及一定程度的自然垄断等特征,单纯依靠市场难以有效解决公共产品供给等问题,需要发挥政府作用,在规则制定、资源配置和风险分担方面提供保障,以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有机结合,支持重点领域项目建设。但在实践中,由于政府和市场边界模糊,部分地方政府对这种“有为”与“有度”的关系把握不足,容易将政府投资工具泛化为“万能抓手”,在项目选择、资源投向与退出机制等关键环节可能过度使用行政手段,部分地区、部分领域可能出现财政资源过度集中等现象,对社会资本形成一定的挤出效应,从而导致资源分配不合理,降低经济活力和创新能力。
以政府投资基金为例,尽管其初衷在于弥补早期、硬科技等领域的“融资缺口”,但实践中一些地区将其简单等同于“财政贴息+股权投资”的混合工具,在基金设立上既缺乏对本地产业生态、市场成熟度的精准评估,也缺少母子基金协同、市场化管理人的约束与激励安排;不仅在市场参与程度较低的初创型、新兴产业等设立政府投资基金,也在消费、文化等市场化程度较高或发展较为成熟的领域重复设立基金,还通过财政资金“兜底”“承诺回购”等方式弱化社会资本风险识别和尽调责任。此类做法一方面可能推高项目估值、挤出原本可以由市场自主完成的融资安排,抬高整个社会的融资成本;另一方面也削弱了民间资本在项目筛选、治理改进和退出路径设计中的积极性,使政府投资基金从“撬动器”异化为“替代品”,在客观上加剧资源错配和创新活力不足的问题。
三、海外政府投资管理机制对中国的启示
目前中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主要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同时《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以及部分地方性法规等也对项目管理做出了相关规定,已初步形成了覆盖全周期的管理框架,但效率仍待进一步提升,存在部分项目管理标准碎片化、覆盖范围不足、监管力度有限等问题,在引入市场化机制的过程中也存在政府与市场权责边界未完全厘清的情况,易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政府拖欠、创新项目推进困难、市场化融资不足等难题。尤其是PPP项目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成本超支、缺乏透明度、违规实施、新增隐债等情况,暴露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存在一定缺陷,在宏观效率走弱的背景下进一步加大了政府有效投资的难度,也难以发挥市场机制的应有作用。
从美、英、日等国家实践看(表1),我国政府投资管理仍有可借鉴完善之处,且相比发达国家我国城镇化水平偏低,基础设施领域尚有较大空间。在当前经济发展面临结构转型和升级的关键时期,需兼顾公共投资的规模效应与质量效益,进一步加强全周期项目管理,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这既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关键环节,也是提高整体效率、保障财政可持续的必然要求。
(一)健全法律法规建设,强化监督机制立法
与海外国家相比,中国的政府投资管理在立法层面仍存在不足,如法律体系层级不高、重点领域立法相对分散、法律可操作性与约束力不足等。结合国际经验,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顶层设计。①推动《政府投资法》出台,明确政府投资范围、决策程序、监管责任体系,将市场化机制、数字化监管等国际经验纳入法律框架。需注意的是,立法应与现行《政府投资条例》《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等形成衔接,细化部门协同规则、清理冲突性规章制度。②完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配套法规,例如,整合现有政策,规范政企合作模式中特许经营、风险分担、退出机制等核心问题;推动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法》,强化结果运用;细化责任追究条款,在法律中明确对超概算、违规变更等行为的处罚细则及终身追责机制。③强化监督机制立法,在完善政府监管立法设计的基础上,将社会监管合理纳入法律层面,可通过电子监察系统、信息公示制度提升透明度,探索赋予专业第三方机构法定监督权限,并细化公众参与程序,将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听证等环节法定化,保障公众监督权。
(二)加强预算管理健全分类决策机制,探索引入并完善民主决策程序
美国、英国、日本均建立了较为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项目投资需在规定额度内进行,增加预算则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英国申请追加预算往往还会伴随着责任追究。这种严格的预算管理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避免盲目扩大投资。中国对于政府支出也有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估算10%的需重新报送可行性报告”,后续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政府项目投资预算管理,规范项目资金使用,根据不同发展阶段需求对各领域实施不同的预算额度安排;在项目决策阶段,也应加强项目可行性、合理性等方面的论证,通过加大实际调查和研究力度,确保后续项目能够顺利实施。
同时,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是一个综合性过程,需要充分考虑经济效益、社会影响、项目风险等各种因素,权衡利弊,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由于各领域项目特点存在较大差异(比如,创投类项目风险较大但回报较高,并且利于经济结构转型和产业升级;水利工程规模大、公益属性强、有利于民生改善),项目决策应根据不同领域项目特点而制定。日本对于风险较大的项目引入民众请愿机制也是分类决策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应建立完善根据项目风险、公益属性、收益情况等方面的分类决策机制。对于公益属性强、收益不高、但有利于民生改善的重大项目,应降低收益要求、更多考虑社会效益,并在后续加大财政补贴;对于收益尚可的政府项目,应充分论证收益与风险匹配程度、还本付息与现金流匹配程度,避免新增债务风险。此外,美国、英国、日本在项目决策中均会参考民众意见。参考国外做法,可建立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决策机制,例如,建立专家咨询库,细化完善决策听证制度,尤其对于技术难度高、专业性强、对经济转型发展具有较大作用的项目,可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民众参与听证会议,广泛接纳社会各类群体的建议,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程度。
(三)合理拓展“政府+市场”融资运营模式,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长效机制
2024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表示要“以政府投资有效带动社会投资”,“十五五”规划强调“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政府投资能否有效拉动社会投资对于扩大有效投资、提升宏观政策效能、激发市场活力、缓解财政压力至关重要。但目前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有限,民间投资积极性较为不足,需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参与重点项目建设。
一方面,积极拓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介入。美、英、日等国的政府投资项目中,融资模式较为多元,也建立了较为成熟的社会资本参与机制,同时通过提供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低息贷款等提高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后续我国可在项目分类基础上,构建公平准入机制,多措并举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项目。对于投资规模大、期限长、收益相对不高的公益类项目,仍需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对于收益来源较为稳定的重点领域,应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①对重点领域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加大信贷支持,参考美国做法,可研究设立专项特色贷款、可免除贷款、备用信用额度等可行性;②继续发展政府引导基金,发挥政策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鼓励科技创新和重点领域发展,英国也是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和专项融资作为资金支持,推动企业创新和关键技术研发;③引导保险等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参与政府项目投资,积极发展REITs等新融资方式,继续发展债券市场科技板等,拓展重点企业及项目融资渠道;此外,重点领域可加大财政贴息、税收优惠力度。
另一方面,探索“政府+市场”运营模式,健全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机制。参考国外经验,政府投资项目运营引入市场主体是破解政府投资“融资难、效率低、活力不足”的关键路径。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PPP概念以来,经历了政企合作由探索试点到规范发展的历程,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公共服务、拉动基建投资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如部分项目监管缺失、变相举债、新增隐债等问题,2023年国办115号文确立PPP新机制,2025年进一步细化要求,旨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民间投资。使用者付费机制是PPP模式回归市场化本质的核心,关键在于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平衡公共属性与市场效率,未来需以“法治保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支点,以项目分类甄别为基础,构建完善更加合理的政企合作机制。例如,对特定行业,如自来水供应、煤气供应、污水处理等,可通过招标方式赋予特许经营权,并明确准入标准、价格调整机制及退出路径;对于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领域,如科创、新能源、新材料等,可遴选专业团队进行投资运营。但需注意的是,在英国使用者付费模式的实践中,也存在部分项目因环保等问题导致建设缓慢、高杠杆融资推升债务成本及终端定价、承担建设运营的私营企业破产等情况,最终导致使用者实际承担的成本与获取公共服务的时间偏离预期,因此在聚焦使用者付费的同时也需要建立合理的政府引导机制或其他风险共担方式,为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供给注入可持续动力。
(四)政府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构建专业化、透明化、数字化监管体系
完善监管体系既能提升监管效能、优化市场环境、保障公众权益,也有利于适应现代治理需求。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后续可从以下方面推进相关机制改革。
一是政府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中国政府投资项目数量庞大、类型多样,仅依靠政府部门单一监管难以实现全面有效的监督覆盖,构建政府监管与外部监管协同发力的综合监管体系尤为重要。从国际经验来看,其他国家普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在项目投资决策阶段通过引入专家论证、公众听证等外部监督机制确保决策科学性;在建设运营阶段采取专业机构管理配合严格执法的方式实现全流程严格监管。相比之下,中国当前监管体系还存在决策监督不足、管理方式单一、职责交叉等问题。为此,可以从以下层面推进改革:①优化政府内部监管机制,要求各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通过整合部门职能、明确权责边界,解决多头管理问题,同时除了加强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双重审计外,还要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有效地进行监督;②健全外部监督体系,建立长期综合性管理机构,如在决策环节引入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机制,在实施环节探索专业管理机构代管模式,构建“制度规范-专业管理-社会监督”的立体化监管格局。
二是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透明度。公开、透明的项目信息是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各方有效参与监督的重点,需要构建全流程公开机制与多元化监督体系。
一方面,依法公开项目年度计划、审批结果、实施进展及监督检查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平台等渠道动态更新项目情况、资金预算、招投标信息、施工进度、重大变化等关键内容,鼓励公众查询项目信用记录,如英国政府投资项目从立项、建设到竣工的全过程信息均在指定媒体或网站上公开,公众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实施过程均有知情权。另一方面,强化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审批流程标准化,对资金拨付实行“无预算不拨付、有问题缓拨付”原则,通过明细台账和季度审计报告公开资金流向,确保专款专用,提升项目效率。
三是利用大数据、AI、区块链等技术实现风险监测及预警,提升管理效率。①夯实数据基础是关键前提。可借鉴英国政府成熟的供应方注册体系,通过建立统一的政府项目基础数据库,整合供应商信誉评估、历史项目执行情况、企业综合实力等核心数据,为项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在此基础上,大数据技术能够深度挖掘历史项目数据,从多维度开展资源优化配置分析,在立项阶段科学论证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实现精准决策。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探索部署智能化管理平台,推动实现对项目进度、成本、质量等关键指标的实时动态监控,及时发现潜在风险,确保项目顺利推进。③为确保数字化转型的规范有序,有必要将技术创新与法律框架深度融合,应建立适应数字时代的监管规则,完善数据治理制度,并确保决策程序合法合规,避免道德风险。
(五)注重绩效导向,建立全生命周期量化评价体系
目前中国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主要依据2020年2月财政部印发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后续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项目评价机制。
一是完善项目评价指标,形成多维度的项目评价体系。美国、日本等海外经济体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价包括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等多重因素,日本由于地质环境复杂、自然灾害频发,也会将安全性、技术难度等纳入评价体系。目前中国项目评价内容包括项目产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因素、资金管理等,参考海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后续应进一步完善项目评价指标,可将更多因素如项目承建主体因素、不可抗力因素等纳入考量,但由于各类项目特点存在差异,对于指标的权重也应根据行业特点而设置,具体权重可通过参考行业专家和技术人员建议、调查问卷等方式设置。
二是项目评价应覆盖全生命周期,及时叫停低效、无效项目,并建立长短期结合的后评价机制。日本政府投资项目评价覆盖项目规划、实施、完工等各个阶段,对于部分项目周期较长、经济环境改变导致项目不再适应新需求的情况,会及时叫停,避免资金投入无效项目;英国监管机构定期统计项目进展并给出交付信心评估,动态把控项目的完成情况。参考上述两国经验,应建立完善全生命周期量化评价体系,通过持续监测项目变化,及时清理低效或者无效项目;此前“47号文”表示严格清理规范在建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完成率低于50%的大部分项目要缓建或停建,后续可在此基础上,通过增加经济社会效益等判断,及时叫停部分不达标的项目。此外,在项目完工后的运营阶段,可建立长短期相结合的标准化评价体系,借鉴英国、日本政府项目后评价机制,在项目完工后1~3年聚焦直接产出与初期成效,完工后5~10年及以上关注系统性持续影响,包括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三是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注重绩效导向。从海外看,美、日的政府投资项目评价都会作为后续政策制定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会对项目建设运营形成一定约束。目前中国《办法》中引入了激励约束机制,即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后续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项目评价结果应用,落实激励约束机制,将区域内项目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预算安排、政府债券额度分配的重要参考,对于完成效果好的地区予以政策倾斜,对于远不达预期的地区,应加强问责,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注:
1. http://www.scio.gov.cn/live/2025/36699/index_m.html.
2. 本 段 数 据 来 源 :W i n d - 宏 观 数 据 库 - 中 央 预 算 内 投 资 。
3. 数据来源于政府工作报告。
4. 2025版清单发布,涵盖更多行业领域和资产类型——基础设施REITs再扩围[EB/OL].(2025-12-06).https:// www.gov.cn/lianbo/bumen/202512/content_7050477.htm.
5. 详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新机制项目审核把关要点(2025年版)》。
中国知网《金融市场研究》
《金融市场研究》
《金融市场研究》(CN10-1052/F)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办,对国内外公开发行的金融类月刊,2015年被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评选为首批A类期刊。杂志发布金融市场权威信息,探讨金融领域的基础理论、金融产品创新及金融市场相关机制建设,关注金融市场的长期性课题,兼顾宏观经济等领域的重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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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来自《金融市场研究》2026年第3期,不代表交易商协会观点;转载请注明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