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李诗林,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所高级经济师
袁浩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数字经济改变了商业组织的方式及企业创新模式。越来越多的科技企业构搭建互联网数字平台,把供应商、互补企业、用户与各类关联机构引入到数字平台上,构建以自身为核心的创新生态系统,并借此成长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平台型科技企业。这类平台型科技企业构建的创新生态系统一旦成形,在网络效应与大数据效应驱动下将形成规模收益递增机制,企业规模可能迅速成长,并向更多新兴业务领域扩展,企业迅速积累客户、技术、数据与资本优势,形成巨大的市场竞争力,而其他企业则难以生存而被淘汰,在特定的产业,可能形成全球市场由少数几个大型科技企业主导的“赢家通吃”的局面,形成若干富可敌国的巨型经济体,部分产业的国内乃至全球市场由此被少数巨头主导。普华永道2025年全球市值前100企业榜单中,前十家有七家是平台型科技企业,且均为美国公司,市值合计逼近15万亿美元,较2020年增长逾两倍。
平台型科技企业在构建其创新生态系统的过程中,往往以资本为纽带,借助股权投资工具与供应商及互补企业建立更加密切的伙伴关系,以保证合作伙伴在企业愿景、价值观、战略方向等方面与核心企业保持一致,从而相互支持、相互协作,共同推动商业发展及技术创新。
不同的平台型企业因其自身的平台特点与创新战略有所不同,因而其股权投资也具有不同的特点。阿里巴巴与小米集团是近年来中国互联网市场成长起来的代表性企业,均基于互联网平台建立了自身的创新生态系统,但是这两家企业建立的数字平台与创新战略又具有显著不同的特点:前者建立了典型的交易平台,以商业模式创新为主;后者建立了典型的技术平台,以技术创新为主。本文即以这两家企业为研究对象,比较二者如何利用股权投资完善各自的创新生态系统,以及股权投资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为理解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型科技企业开展股权投资的驱动力与合理性提供新的视角。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述评
平台可分为企业内部的产品平台与跨越企业边界的外部平台(Gawer and Cusumano,2014),本文所称的平台是指后者。外部平台又可区分为用于社交与电子商务的交易平台,以及为外部开发者提供技术基础而开发互补性创新产品与服务的创新平台。许多平台型企业两者兼建,阿里巴巴的淘宝商城与阿里云、小米集团的MIUI操作系统与小米商城便是如此。数字平台显著降低了创新过程中的内部控制成本与外部协调成本,使核心企业得以与供应商、互补企业协同演进,催生出基于平台的创新生态系统,不断产生新技术与新商业模式。
由于这类企业主导的创新生态系统的治理缺乏国家或区域创新系统主导者所拥有的强制性权力,只能依靠共同价值主张、信任、平台规则与商业契约等较松散的机制来维系,因此,核心企业也往往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与系统内重要供应商、合作企业等建立更紧密的合作关系,以增加创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平台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属于公司创业投资(CVC)——由大型企业的附属投资部门,或专设投资主体面向主业相关的产业链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谋求战略协同、追踪新技术发展,甚至在必要时通过并购向新兴领域扩张。平台型企业凭借资金、技术、渠道与客户优势,能给予被投企业多方面支持与赋能,同时其投资本身对创业企业也是一种声誉背书。从近年数据看,2024年美国CVC投资额已占全部创业投资的55%;2014—2023年中国每年有一至二成投资主体属于CVC,截至2023年底,我国554家存量独角兽中403家曾获CVC投资,占比逾七成。
此外,平台型企业股权投资如果涉及并购投资,也具有多重积极效应。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的并购重组符合新兴产业发展规律,是促进行业整合、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同时也创业投资基金的重要退出渠道,有利于维持创业投资本“投资、增值、退出、再投资”的良性循环,是创业投资商业模式得以持续的重要机制,这对当前退出不畅的中国创投市场尤为重要。
另一方面,平台型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以资本为纽带建立起创新生态系统以后,可能迅速发展成为巨型经济体,便握有近乎公共治理的权力,可能在消费者权益、用户隐私与劳工权益上滥用支配地位,少数超级平台甚至通过并购投资扼杀潜在竞争者,欧盟与英国为此相继立法。就中国的情形而言,已有研究结论总体偏于正面,认为中国平台型科技企业对初创企业的少数股权投资抑制创新的效应不明显(Gao et al.,2024),并购活动并未呈现出损害市场竞争的态势,对平台企业并购的反垄断监管依据应从并购行为转向行为与后果并重,避免 “一刀切”式反垄断政策对平台企业发展的误伤(蒋墨冰 等,2024)。在监管方面,自2021年以来,我国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涉及平台经济法规制度,加强对平台型企业投资并购活动的监管与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保护,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我国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常态化监管执法态势基本形成,平台企业股权投资产生妨碍创新及竞争损害等负面效应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二、股权投资助力阿里巴巴与小米集团创新生态系统构建
本文的投资事件数据覆盖阿里巴巴、小米及其下属投资主体2014—2023年的全部投资事件,事实材料取自两家公司的年报、上市招募说明书、公告与创始人著述。选择这两家企业,因其分别代表两种典型平台特点与创新战略,便于在对照中看清股权投资在不同创新战略下的作用。
阿里巴巴以电子商务为核心。自1999年创立以来,公司通过收购高德地图、饿了么、优酷土豆以及战略投资银泰、Lazada等动作,把版图扩展到金融、物流、云计算、文娱与海外市场, 2024年电商相关收入仍占总收入近74%。小米的成长与创新路径有所不同:2010年成立后以智能手机为入口,依托MIUI技术平台和“股权投资+孵化”的方式布局物联网生态链,2021年宣布进军电动汽车,三年后即实现量产,从而构建了以智能手机为核心入口,融合智能汽车、智能家居的“人车家全生态系统”。小米集团的主要业务收入来自于其基于MIUI技术平台的智能手机、电动汽车、智能家电及其他物联网业务,2024年度上述核心业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九成以上。
由于主营业务平台类型与创新战略不同,两者在股权投资上的区别也十分清晰。就规模而言,2014—2023年阿里巴巴与小米分别投资751家与881家企业,2021年监管收紧、生态格局大体落定之后双双回落;就行业而言,阿里巴巴重仓企业服务、金融与电子商务,小米则集中于生产制造、企业服务与智能硬件。投资阶段的差异更为明显:阿里巴巴近半资金投向中后期项目与并购,仅前十大并购便耗资278亿美元,意在把成熟业务直接纳入版图、迅速做大收入;小米恰好相反,A轮及更早期的投资占到55.3%,并购仅7例,以不控股的少数股权快速孵化生态链企业。前者偏好买入成熟、迅速做大,后者着力培育早期团队、充实产品线。
成效同样各有侧重。阿里巴巴生态系统2020财年的商品交易总额突破1万亿美元,但部分并购因整合不力而未达战略协同,公司自2024年下半年起主动收缩、处置部分非核心资产;小米的物联网连接设备从上市时的逾1亿台增至2024年的9.05亿台,生态协同效应显著,互联网服务收入达341亿元、毛利率高达76.6%,成为典型的现金奶牛。在对被投企业创新的拉动上,两家分别孵化了55家与22家上市企业、31家与20家独角兽;重点被投企业中,阿里巴巴户均有效发明专利超过9项,小米则接近43项,明显高于同期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2.3项的水平,“硬科技”成色更足。
三、总结与启示
平台型科技企业普遍以资本为纽带,利用股权投资与供应商和互补企业结成更紧密的伙伴关系,共同推动商业发展与技术创新;而在具体投资行为上,则紧扣各自的核心业务与创新战略——阿里巴巴以商业模式创新为主,偏重中后期项目与并购投资,实现跳跃式扩张;小米以技术创新为主,偏重早期少数股权投资与孵化,不断充实生态链产品线。两家企业的股权投资都切实支持了科技型初创企业的成长,相较之下,小米在“硬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上的带动更为显著。
在政策层面,平台反垄断常态化监管已经成形,股权投资妨碍创新、造成不公平竞争的风险已大幅降低;基于公平原则支持平台型科技企业开展股权投资、特别是少数股权投资,有利于平台型科技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壮大创新生态系统,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增强国际竞争力,发挥创新引领与产业升级推动的双重作用。
原文出自:李诗林,袁浩宇.股权投资助力平台型科技企业创新生态系统构建——基于阿里巴巴与小米集团比较的视角[J].金融市场研究,2026(6):19-33.
中国知网《金融市场研究》
《金融市场研究》
《金融市场研究》(CN10-1052/F)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办,对国内外公开发行的金融类月刊,2015年被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评选为首批A类期刊。杂志发布金融市场权威信息,探讨金融领域的基础理论、金融产品创新及金融市场相关机制建设,关注金融市场的长期性课题,兼顾宏观经济等领域的重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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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来自《金融市场研究》2026年第6期,不代表交易商协会观点;转载请注明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