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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信息服务业务自律指引(试行)》的公告
2026-07-2815


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信息服务业务自律指引(试行)》的公告

〔2026〕7号



为加强信息服务业务自律管理,促进银行间市场高质量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银行间市场信息服务业务自律指引(试行)》,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银行间市场信息服务业务自律指引(试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6年7月24日

附件:


银行间市场信息服务业务自律指引(试行)

(经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交易商协会公告〔2026〕7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间市场自律管理,提高金融信息服务质量,维护银行间市场运行秩序,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币经纪公司数据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等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间市场信息服务(以下简称“信息服务”)业务,是指经国家网信部门备案或许可的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向银行间市场参与者提供银行间市场业务相关数据信息服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行情、资讯、金融分析工具服务。债券估值机构从事估值业务以外信息服务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银行间市场信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商”)提供的社区、论坛及服务号、订阅号等传播平台类服务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信息服务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要求,并接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 内控制度与风险管理

第四条 信息服务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信息质量控制、信息数据保存、信息安全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内部管理制度,遵守国家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与监管规定。

第五条 信息服务商应根据业务需要,配备具有相应职业操守、专业技能和任职能力的专业人员,建立岗位职责和权限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六条 信息服务商应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将信息服务与本机构及关联机构投资交易业务相隔离,保持信息服务独立性,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第三章 信息服务业务规范

第七条 信息服务商应确保信息服务的真实、客观、准确、及时、合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八条 信息服务商采集公开披露的数据信息,或通过授权引用、采购等渠道采集数据信息时,应确保数据采集方式合法合规。

第九条 信息服务商以授权引用、采购等方式采集数据信息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来源方同意,应与来源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数据安全、数据展示、加工使用、服务对象范围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服务对象范围应符合银行间市场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规定。

银行间市场发行人、投资者、估值机构、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向信息服务商提供数据的,应保证数据质量,建立公平的数据授权或合作机制,不得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十条 信息服务商提供资讯服务应对资讯内容进行审核。信息服务商转载资讯的,应对资讯来源方进行身份识别与准入管理,不得发布、转载未核实来源方身份以及非合规来源的资讯。

第十一条 信息服务商加工及展示数据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要求,以及与数据来源方的合同约定。数据加工方法对债券发行人等数据相关方有重大影响的,鼓励与相关主体进行沟通确认。

信息服务商应评估数据加工方法的科学合理性,建立完善的数据校验机制,确保加工数据的可追溯、可验证。

第十二条 信息服务商应及时有效披露以下信息,提高信息服务透明度:

(一)数据基本信息,包括数据来源、数据口径、更新频率、标签含义等;

(二)数据加工方法,包括计算方法或模型、样本筛选或剔除标准等;

(三)数据变更情况(如有),包括历史数据的数据来源、数据口径、更新频率、加工方法等,以及对历史数据是否进行追溯调整等处理情况。

对于非由信息服务商自行加工的数据,信息服务商应保证披露信息与原始信息一致,不对原始信息作改变其含义的修改。

第十三条 信息服务商应对信息服务质量进行监测,发现信息存在明显异常或错误的,应及时核实、更正,并以显著方式提示信息已被更正,消除对市场的不良影响。

信息服务商应建立用户咨询与反馈渠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反映的服务质量问题,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十四条 信息服务商应根据银行间市场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规定,以及与数据来源方的合同约定,建立完善的用户权限管理制度。

信息服务商应严格保管用户数据,依法保护用户隐私等合法权益,防止用户数据泄露,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采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及数据使用行为信息。

第十五条 信息服务商应对信息采集渠道、采集方式、采集范围、加工方法等内容记录存档,数据出现错误的,应保留原始记录、更正记录、更正时间、更正原因,确保数据信息来源可追溯。信息服务商应向用户披露信息保存期限。

第十六条 信息服务商应加强信息科技建设,针对不可抗力、系统故障等可能导致信息服务中断的极端情形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信息服务中断的,信息服务商应及时通过有效渠道向用户告知有关原因、预计恢复时间,尽快采取处置措施并恢复服务。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服务商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规范开展信息服务业务,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发布虚假或无法确认来源的数据信息,妨碍财政货币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执行;

(二)以非法方式采集数据信息并提供信息服务;

(三)明知数据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仍对外发布,对用户业务活动产生误导;

(四)数据加工方法违背监管政策,干扰正常市场秩序;

(五)利用信息服务协助市场参与者进行不公平市场竞争;

(六)利用信息优势,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七)服务对象超出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规定范围;

(八)泄露用户身份信息及数据使用情况;

(九)其他影响银行间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交易商协会对信息服务商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制定银行间市场数据、行情等信息展示相关行业标准和业务规则。交易商协会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管理方式:

(一)对信息服务商进行信息服务业务检查;

(二)约谈、询问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查询、复制相关文件资料;

(四)查阅或获取信息服务商数据终端、数据库等信息服务内容;

(五)其他交易商协会认为有必要的自律管理方式。

信息服务商及相关人员应配合自律管理,按照交易商协会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

第十九条 对银行间市场参与者业务有重要影响的信息服务商,应向交易商协会进行登记,说明业务范围、用户情况、数据来源、数据安全、合规管理、应急处置等情况。

交易商协会为信息服务商进行登记,不代表对其执业能力的认可。

第二十条 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发现信息服务商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交易商协会投诉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协会督导信息服务商规范开展信息服务业务,对存在不当行为或潜在风险的,采取合规性提示、风险提示或市场通报。

第二十二条 信息服务商违反本指引规定的,交易商协会将视违规情节轻重予以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处分。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机关管理要求的,交易商协会可以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规事项情形明显轻微的,交易商协会可予以书面关注、书面警示等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不属于情形明显轻微的违规事项,交易商协会经自律处分程序,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自律处分措施:

(一)违反本指引第十七条第(二)、(三)、(七)规定的,对违规对象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

(二)违反本指引第十七条第(一)、(四)、(五)、(六)、(八)、(九)规定的,对违规对象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

对前款违规事项,交易商协会可以根据情况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会员权利、认定不适当人选、取消业务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处分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金融基础设施接受市场参与者数据服务,并将数据用于行情展示、增值服务等商业用途(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向其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除外)的,参照本指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信息服务商提供交易即时通讯工具服务的,应遵守银行间市场交易即时通讯工具相关自律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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