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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间市场交易人员信息登记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6-07-3134


各市场成员:

为加强银行间市场交易人员管理,促进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自律规则》(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5 号)等相关自律规则,交易商协会起草完成了《银行间市场交易人员信息登记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市场成员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8月14日前将有关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交易商协会。


联系方式:

010-66538303

010-66538115

010-66539112

邮箱:jyry@nafmii.org.cn


附件:银行间市场交易人员信息登记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6年7月31日

银行间市场交易人员信息登记管理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银行间市场交易人员管理,促进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交易人员】本规程所称交易,包括在银行间市场开展的现券买卖、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及相关衍生品交易。本规程所称交易人员,是指在银行间市场从事询价报价等交易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市场机构】本规程所称市场机构,是指符合银行间市场有关规定,开展自营、资产管理、投资顾问和结算代理等业务的交易机构。

第四条【执业要求】市场机构应对交易人员进行执业审查。交易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要求;

(二)具备从事交易活动所需的专业能力,熟悉银行间市场有关规定和业务规则;

(三)近5年未因犯罪被判处刑罚,近3年未因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受过行政处罚;

(四)未被金融监管部门或者交易商协会采取禁入措施,或者执行期已届满;

(五)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执业培训】市场机构应加强交易人员执业培训,确保其掌握与岗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执业规范,持续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素质,提高执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能力。市场机构可以要求交易人员参加交易商协会组织的交易相关培训,作为对交易人员执业审查的参考。

第六条【交易人员管理】市场机构承担对交易人员的管理责任,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交易人员的合规和廉洁管理,严格落实相关监管规定、自律规范和内控要求,切实防范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市场机构应向交易商协会报送交易人员内部管理相关制度。

第七条【人员登记】交易商协会对交易人员实行登记管理,市场机构应通过交易商协会指定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登记经执业审查的交易人员信息,完成登记并取得交易人员编码。

第八条【持码展业】交易人员编码是交易人员开展询价报价等交易活动的唯一身份标识。市场机构不得授权未登记人员开展相关业务,也不得允许已登记交易人员超出授权范围开展相关业务。

交易人员编码将与银行间市场金融基础设施联通,并作为交易即时通讯工具运营商认证相关人员为银行间市场交易人员的唯一依据,在即时通讯工具界面明示。交易即时通讯工具运营商不得为未取得交易人员编码或持有非正规来源编码的人员进行认证。

第九条【登记材料】市场机构应准确完整登记本机构交易人员信息。登记的信息包括交易人员姓名、从业机构、从业岗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交易即时通讯工具账户、从业经历、从业培训、与从业有关的违法违规等信息。

第十条【登记要求】市场机构应建立健全交易人员信息报送内部管理机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合规性负责。不得为非本机构专职人员及无相应岗位权限人员登记信息。市场机构应对违规填报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登记维护】市场机构应维护所报送的交易人员信息,登记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市场机构应在知悉有关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登记人员离职的,市场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注销相关信息。登记人员不再符合执业条件的,市场机构应在知悉有关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交易商协会,由交易商协会注销相应交易人员编码。

第十二条【信息公示】交易商协会对交易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交易人员姓名、从业机构、从业岗位、交易即时通讯工具账户、交易人员编码等。市场机构和货币经纪公司应将交易人员信息用于交易对手方或服务对象身份识别,不得与未登记人员、超出授权范围的已登记交易人员,开展询价报价等交易活动或为其提供经纪服务。

市场参与者如发现交易人员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应向交易商协会反映,并提供相关有效资料。

第十三条【信息使用】市场机构在征得交易人员书面同意后,可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查询相应交易人员的从业经历、培训情况、与从业有关的违法违规等信息。交易人员信息可作为从业人员聘任与岗位管理的参考,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信息系统账号管理】市场机构应建立信息系统的账户使用管理机制,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权限管理。市场机构不得将本机构账户出借,并严防查询信息泄露或违规使用。

第十五条【信息保护】交易商协会按照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个人信息隐私保护,保障数据信息安全。市场机构报送经执业审查的交易人员信息,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

第十六条【自律措施】市场机构及其人员违反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及本规程规定的,交易商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自律处理,并记入交易信息档案。

第十七条【解释机构】本规程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实施时间】本规程自X月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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