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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速读|卢靖、黄良智:数据资产融资的试点实践、风险约束与规范路径
2026-10-124




作者简介

卢靖,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黄良智,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执行总经理

数据资产融资正处于从试点探索向规范化推进的过渡阶段。卢靖、黄良智《数据资产融资的试点实践、风险约束与规范路径》系统考察了数据资产融资的试点进展与结构分化,深入分析了五类核心风险及其传导机制,并提出了覆盖数据资产融资全链条的规范化发展路径。

一、研究背景:政策热度与市场成熟度的落差

随着“数据二十条”确立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框架,以及《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施行,数据资产融资自2024年以来开始试点扩容。增信贷款、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ABS)、数据信托等模式在多地落地,在缓解轻资产企业融资约束方面显现出一定作用。然而,试点的扩容暴露出确权规则模糊、估值缺乏约束、合规边界不清等制度短板,部分领域甚至出现跟风申报、变相融资的苗头。对金融机构而言,数据资产与传统抵质押品具有显著差别,如何做到“资产可识别、权利可约束、现金流可验证、风险可处置”,是数据资产融资业务能否稳步扩展的关键。

二、核心发现:试点扩容、结构分化与五类风险

文章从试点进展与风险约束两个维度展开分析,得出以下核心发现。

首先,数据资产融资呈现“信贷先行、证券化增长较快、地方试点密集”的结构特征。增信类贷款覆盖面最广,截至2026年一季度,国内公开可查的数据资产增信类银行贷款累计发放227笔、合计约35亿元,平均单笔约1500万元。资产证券化增长尤为迅猛,2026年1至5月全市场累计发行数据资产ABS项目21单、融资规模154.33亿元,已达到2025年全年的三倍以上。但多数项目的偿付安排仍高度依赖主体信用与外部增信,以数据收益权作为直接偿付来源的产品占比不足5%。2026年6月,沪深交易所对数据资产ABS实施窗口指导,市场进入规范调整阶段。各地数据交易场所普遍开展登记、评估、质押见证等服务,但登记证书跨区域互认、评估结果跨机构复用仍存在障碍,全国统一登记和估值体系尚未形成。

其次,数据资产融资面临五类相互传导的核心风险。一是合规边界风险。数据来源和授权链条的不确定性直接侵蚀融资的合法性基础,目前中国尚无专门针对数据资产融资的上位法,数据资产能否作为合格担保财产在现行《民法典》中缺乏明确对应条款。二是权利基础风险。数据资产的形成涉及多主体,各地试点的数据产权登记大多是对加工使用权或产品经营权的登记,不具有司法确权效力,数据可复制性使同一组数据可能被多次提交融资,违约后金融机构也难以处置质押物。三是估值定价风险。数据资产价值高度依赖应用场景,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在实操中都存在局限,估值失序导致部分项目为做大融资规模抬高估值,累积资产减值风险,同时金融机构也无法形成统一的授信标尺。四是安全流转风险。数据在向交易场所、评估机构、金融机构等多方开放过程中,流转链条越长、接触主体越多,泄露、滥用、篡改的风险就越高,多数项目仍以明文方式传输数据。五是市场异化风险。部分地方城投平台将公共数据包装后通过ABS融资,偿付仍依赖主体信用,若数据资产在不同主体间反复登记、评估、质押,资金在金融体系内循环而未进入实体生产经营,风险将在体系内累积。

最后,上述风险并非孤立存在,而是沿“数据提供-登记确权-评估定价-质押放款-存续管理-违约处置”的链条逐级传导、相互强化。合规瑕疵放大估值争议,估值虚高加剧安全流转中的道德风险,处置渠道缺失使风险控制失去最终保障。因此,推动数据资产融资从试点探索转向规范发展,不能依赖单一环节的修补,而需建立覆盖融资全链条的制度框架。

三、政策建议:覆盖融资全链条的规范体系

数据资产融资可以成为数字金融的新场景,但它首先是信贷和证券化业务,必须满足资产可识别、权利可约束、现金流可验证、风险可处置的基本要求。建议下一阶段重点将登记公示、审慎估值、安全尽调、穿透审核和持续披露的约束落到实处。

第一,明确融资准入边界与负面清单。建议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数据局制订数据资产融资业务指引,针对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三类标的分别划定融资准入边界。建立负面清单,将来源不合法、授权不完整、无法验证现金流的数据资产排除在融资标的之外。

第二,统一登记、公示与信息披露规则。推动各地登记系统互联互通,统一登记标准、证书格式和效力范围。落实数据产权三权分置要求,对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分类登记。打通产权登记系统与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的数据接口,从技术上压缩重复质押空间。

第三,建立审慎估值与动态重估机制。制定数据资产评估执业规范,明确不同场景下的估值方法适用条件,建立可比交易案例库。金融机构应在评估基础上设置估值折扣,并结合数据更新频率、合规状态及市场环境定期开展价值重估。

第四,强化数据安全尽调与技术核验。明确数据提供方、交易场所、金融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安全责任边界。推广隐私计算、数据脱敏等安全技术,采用“数据可用不可见”的模式完成核验、评估。

第五,完善穿透审核与持续披露。对数据资产ABS坚持穿透审核,重点核查底层数据的权属链条、授权范围和现金流真实性。存续期内要求管理人持续披露底层资产运行、现金流归集和数据合规状况。

原文出自:卢靖,黄良智.数据资产融资的试点实践、风险约束与规范路径[J].金融市场研究,2026(8):10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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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研究》(CN10-1052/F)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办,对国内外公开发行的金融类月刊,2015年被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评选为首批A类期刊。杂志发布金融市场权威信息,探讨金融领域的基础理论、金融产品创新及金融市场相关机制建设,关注金融市场的长期性课题,兼顾宏观经济等领域的重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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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来自《金融市场研究》2026年第8期,不代表交易商协会观点;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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